云南财经职业学院违纪学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大专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复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违纪指违反法律、法规和云南财经职业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与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与把握适度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与按程序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学生的处理类型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由轻至重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学生,由学校或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有立功表现的;
(二)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故意隐瞒、捏造事实,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
(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检举人、证人或违纪处理人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违纪处分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八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处理违纪学生权限、程序
第九条 处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报备学生处行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整理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校行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特殊情况,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条 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调查取证:班主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二)听取陈述:认真听取学生及有关人员的陈述。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校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三)讨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分别征求意见的方式做出处理决定,并做好记录。处分决定原则上应当在违纪行为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四)决定送达:由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五)公布:违纪学生的处理及处分决定,由学校进行公布;学生处根据情况需要可在全校范围公布。
(六)通知家长: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其家长,并请家长协助教育子女。
(七)执行处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允许违纪学生提出申诉: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小组(系部)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依照本办法和《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受理学生对违纪处理的申诉。
第十二条 实施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对提出申诉意见的受处分学生,需要进行重新审核时,做出处分的部门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做出新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处理期限
第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期限,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
(一)警告处分: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
(三)记过处分:9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第十四条 违纪处分期满后,如果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处分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鼓励违纪学生争取提前撤销处分。违纪处分期限未满,但违纪处分期限已经过半且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的,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
(一)见义勇为受到学校及以上单位表扬的;
(二)助人为乐受到学校及以上单位表扬的;
(三)学习成绩在原基础上有明显提高的(按百分制,考试、考查课程平均成绩提高10分以上);
(四)在校内外组织的各种学术、科研、创新等竞赛活动中获得校级前三名或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五)在校内外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比赛中获得校级前两名或校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六)主动到艰苦、贫困、边疆地区工作并经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共同认可的;
(七)学校及以上校内外单位证明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 因下列原因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不得提前撤销处分:
(一)考试作弊;
(二)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
(三)偷窃;
(四)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提前撤销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受处分学生或直系亲属将提前撤销处分申请交班主任或辅导员;
(二)班级会议讨论: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召开班级会议讨论。同意提前撤销处分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各系(部);
(三)各系(部)审核: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党政联席会;
(四)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提前撤销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备学生处行文。留校察看处分的提前撤销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行文。
第十八条 至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还未撤销的学生,不予毕业,暂做结业处理。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由监考老师及时报告学校教务处,由教务处牵头,做好当场调查取证和认定,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实际情况、处理意见或建议交系(部)和学生处。
第二十条 涉及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刑律以及涉及校外的处理,由保卫处牵头调查取证和认定,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实际情况、处理意见或建议交系(部)和学生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住宿、食堂管理规定的处理,由后勤管理处牵头调查取证和认定,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实际情况、处理意见或建议交系(部)和学生处。
第六章 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一学期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12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达到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达到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达到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达到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达到6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离校达到下列天数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到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6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8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10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末、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
2、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的;
3、闭卷考试在监考人员宣布完考试纪律并发完试卷后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4、违反考场要求,自带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的;
5、考试中以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表情传递答题信息的;
6、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试卷者提供方便的;
7、考试中违反规定传接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8、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9、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10、故意撕毁考卷或答题卡的。
(二)在考试中作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闭卷考试中阅读、抄写与答题信息有关物品的;
2、闭卷考试中在桌面或试卷下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及字条等物品,或在抽屉内、座位周围藏有已翻开的上述物品;
3、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4、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或藏匿书籍、笔记和复习要点的;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6、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
7、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8、使用通信工具作弊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多次违纪、作弊,或作弊情节严重的,视情节从重处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关于不讲诚信的处理规定: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盗取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变造、买卖、偷窃或盗用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及他人签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组织串供、故意破坏和隐匿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推优入党、推荐学生干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奖评优等事项中,有对相关人员行贿或收受、索取钱物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涂改、瞒报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伪造、涂改或购买相关证明骗取工作人员办理休学、转专业、退宿手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图书馆管理相关规定,除按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不爱护图书,未撕毁图书但在图书上乱写乱画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撕毁图书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偷一册图书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偷两册以上图书或偷书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侵犯知识产权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保密规定、约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不正当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学校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关于损坏公共财物(包括花草树木)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处理规定,除如数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过失损害公共财物,数额在一百元以下,但不主动承认错误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过失损害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害公共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害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关于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的处理规定:
(一)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和其他设备系统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它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其它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财物,达不到刑事处罚者,除如数偿还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协助购买明知非法所得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明知是非法所得而购买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一)、(二)条款涉及的违纪行为进行包庇、窝藏,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偷窃、诈骗、勒索、侵吞国家、集体、他人合法财物或偷窃公章、试卷、保密文件等物品,情节轻微(200-50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偷窃、诈骗、勒索、侵吞国家、集体、他人合法财物或偷窃公章、试卷、保密文件等物品,情节严重(500-1000元),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偷窃、诈骗、勒索、侵吞国家、集体、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一千元以上)或偷窃公章、试卷、保密文件等物品,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关于在校内外酗酒的处理规定:
学校禁止学生以任何理由在校内外饮酒,禁止在学生宿舍存放任何酒类制品及酒瓶。
(一)如在宿舍存放任何酒类制品及酒瓶,给予宿舍成员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宿舍成员有打砸酒瓶现象,给予宿舍成员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因酗酒而违反校规校纪的,除加重处分外,视具体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调换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首次晚归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多次晚归的,给予警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彻夜未归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出租学生宿舍或者宿舍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宿舍结构、更换宿舍门锁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同性人员,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章用电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公寓),给予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从事租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或收费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生业余活动管理规定或社团协会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非法组织、邪教组织,开展非法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曾登记注册或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会费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学生团体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关于赌博的处理规定:
学生在校内禁止打麻将,禁止在玩牌时赌博。参与赌博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肇事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一)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领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使用枪械、刀具、铁棍等易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器械参与打架并导致他人受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使用器械动手打人未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蓄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公然谩骂、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威胁、恐吓他人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诬陷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调戏、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聚众观看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从事或者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举止有碍公序良俗,给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关于扰乱校园管理秩序的处理规定:
(一)策划、组织、指挥或参加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组织、带头或参与罢课、罢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酗酒、燃放鞭炮、故意围堵起哄、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作息制度,在公共场所高声喧闹,且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校园内乱停乱放各种车辆,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经审批而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殴打管理、调查人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关于违反综合治理规定的处理:
(一)违反综合治理规定受到公安或综治部门宽大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综合治理规定受到公安或综治部门治安警告处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综合治理规定受到公安或综治部门治安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反综合治理规定受到公安或综治部门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综合治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拘留,性质恶劣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公安机关逮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性质恶劣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条 其他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吸食、注射、藏匿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藏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仿真枪等)的,给予记过处分;持器械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藏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到江河、湖泊、池塘等游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者,还将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享受校内外奖学金和困难补助;
(二)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得评优,不得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
(三)凡学生干部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免去其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失去评奖、评优、推优、贫(特)困生补助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以及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的,参照上级规定和本办法相近条款进行处理,本办法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