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违纪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规范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的处理,是指对违纪学生做出通报批评、退学的处理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个层次的处分。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取得学籍在校学习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学生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和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给予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六条 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由各系(部)负责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保留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七条 在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及调查取证的目的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九条 各系(部)发生学生涉嫌有违法、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保卫处和学生处。由保卫处、学生处会同当事学生所在的系(部)共同处理,调查取证,收集相关人员的辅证材料,视违纪事件情节轻重学校有权利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由教务处负责收集证据,提供取证材料。
第十一条 毕业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系(部)协同实习单位共同处理,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处理时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书为依据,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后,对违规或违纪学生需进行处理的,依据《云南财经职业学院违纪学生处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处负责违纪处理的协调工作,对于各(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经过审查,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学校依据《云南财经职业学院违纪学生处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一般性学生违纪行为由各系(部)及时在本系(部)范围内通报批评,违纪学生做出书面检查。
(二)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其中:
1、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由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签发后行文处理。
2、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告,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 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系(部)的学生违纪处理问题,学生处负责协调、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拟定。
第十八条 休、退学学生的行文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拟定。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二十条 各系(部)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同时抄报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学生拒绝签收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处分决定书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及时在全校或系(部)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撤销处分。处分期限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九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第二十五条 申请撤销处分的条件:学生受处分后对违规违纪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学习勤奋,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第二十六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交申请和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班主任提出是否撤销处分的具体意见,交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其中:
(一)撤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由各系(部)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二)撤销留校察看的处分,各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是否批准撤销处分,各系(部)以文字形式通报申请结论,通知到学生本人。撤销处分者,原处分决定书从学生档案中撤除,由各系归档保存。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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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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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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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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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主要违纪事实及处分建议 |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系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 意见 |
现因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云南财经职业学院违纪学生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 研究决定,给予 处分决定。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表 态意见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处分文件文号 |
云财职院学〔 〕号 |
归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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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种类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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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途径和期限 |
你在接到此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0871-65813822提出书面申诉;并将在送交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得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 |
此表一式两份,由学生处、系部分别保存。
云南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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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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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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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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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处分文号 |
云财职院学〔 〕 号 |
处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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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处分 的申请(另 附详细书 面申请)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班级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辅导员 意见 |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系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解除处分文件文号 |
云财职院学〔 〕 号 |
归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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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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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一式两份,由学生处、系部分别保存。
2、系(部)报材料时务必附上之前处理文件和学生认识材料。